近年来,消费者对高质量产品的执着与现实产品质量不容乐观的对立日益突出,以致产品质量在今天出了一些企业的“软肋”。回应,保险业内人士警告,企业在生产和获取服务的过程中,不应及时意识到日后有可能因产品的质量、效能所造成的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并通过投保涉及险种不予回避,如产品确保保险,就能协助企业有效地分摊此类风险。
对买家分担赔偿金责任产品确保保险,亦称产品信誉保险或产品质量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失去或无法超过合同规定的效能,而应付买家分担赔偿金责任为保险标的的险种。据理解,在保险实务中,产品确保保险常常与产品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厂家生产的产品因不存在缺失,导致用于、消费该产品的人或第三者的人身损害、疾病、丧生或财产损失,依法不应由厂家分担的经济赔偿金责任)综合保险公司,特别是在在欧美国家,保险人一般同时开设这两款字面相似,但区别显著的险种,而制造商或销售商一般来说也都会同时出售这两款险种。由于产品确保保险保险公司的是制造商、销售商或维修商因其生产、销售或维修的产品质量有内在缺失而导致产品本身损失对用户所负起的经济赔偿金责任,因此,该险种的责任范围是产品自身的损失及其有关费用。
以某险要企旗下的产品确保保险为事例,其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具体: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到期接续日之后,由被保险人生产或销售的产品,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权利人在保险期限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明确提出赔偿,依法不应由被保险人分担维修、替换或退款责任,对于其中产品本身的质量赔偿金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誓约的赔偿金限额内不予赔偿金:不具备产品应该不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前并未不作解释的;不合乎在产品或者其纸盒上标明使用的产品标准的;不合乎以产品解释、实物样品等方式指出的质量状况的。同时,由于产品的维修、替换或退款引发的不应由被保险人分担的检验费用、运输费用和交通费用,保险人也负责管理赔偿金。
赔偿责任有所“容许”据理解,在保险实务中,产品确保保险必需以投保企业信誉好、产品质量低为保险公司条件。同时,由于该险种的风险一般容易估计和掌控,因此保险公司一般来说采行与投保人共保的办法,由险要企和企业各分担一半比例(如50%)的责任。至于保险金额,一般以被保险人的购货发票金额或修理费收据金额来确认,前者如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等,明确以何种价格确认,可以由保险双方根据产品所有权的移往方式及移往价格为依据。
而在保险费率的厘订方面,保险公司一般来说以下列因素为依据综合考虑到,还包括: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的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这是确认费率的首要因素;产品的性能和用途;产品的数量和价格;产品的销售区域;企业投保该类产品以往的损失记录等。对于这些要素,意欲出售产品确保保险的企业不应有所掌控。保险业内人士回应,企业投保产品确保保险,能让企业自身和消费者达成协议双赢。
一方面,企业为生产的产品投保该险种,能强化人们消费或用于产品的安全感,不利于确保用户或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出售产品确保保险,能有效地增进企业的质量管理,提升企业的竞争能力,进而促成整个社会生产力水平以求提高。不过,虽然该险种能为企业分摊风险,但并不代表可以为任何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导致的损失买单。
以某保险公司发售的产品确保保险为事例,其“责任减免”条款中具体,下列产品导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管理赔偿金:出厂时未经检验的产品或虽经检验但归属于不合格产品(还包括次品、处理品、废品等)以及无法确认出厂日期或销售日期的产品;用户和消费者不按照产品用于说明书拒绝加装、用于或经权利人自行夹板、维修过的产品;出口到境外(还包括港、澳、台地区)的产品;违法生产或销售的产品;被保险人因倒闭所致停业整顿或法院宣告倒闭以后销售的产品。同时,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管理赔偿金:产品导致使用者或其他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产品的大自然磨损,运输、仓储过程中产品的损失,销售企业自进口商发票班车之日起,远超过一年半之后出售的产品以及多达保质期所致的损失;被保险人不合乎产品实际情况的产品宣传引发的损失;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保险事故导致的一切间接损失;保险单中写明的不应由被保险人自行分担的每次事故免赔额(亲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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