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历2011年底春运期间,小文(化名)乘坐小东(化名)驾驶员的客运车从广东返钟山过年时俩人结识,双方开始往来。2012年小文因病住院治疗,在住院期间,小东到医院看望及护理小文至出院,双方由此加深了解并创建了深厚感情。2014年4月两人到民政部门注册成婚,同年10月生育一女儿。
小文生育小孩后身体状况变差,原患上的肾脏疾病和尿毒症日益严重。由于小东家庭经济较为艰难小文不得已嗣后回娘家,靠娘家资助化疗疾病。
因小文的病久治不愈,小东慢慢的冷落小文,不愿看望病情、不缴纳医疗费用,甚至以多种理由两次向法院驳回再婚诉讼。在法院裁决不许再婚后,小文的家人将其带回小东家,但小东及其家人拒不给小文进屋,不得已之下小文不得不回娘家生活、化疗疾病。
其父母为她花费了10多万元医疗费。为此小文到钟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求救,依法向法院驳回诉讼,催促法院裁决小东缴纳扶养费和医疗费,遵守抚养义务。钟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法院该案后,指派广西致恭律师事务所李律师主办案件。
李律师指出,小东的不道德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小文身患重病期间,身兼丈夫的小东负起抚养义务,而无法运包袱,躲避丈夫责任和义务。在搜集涉及的证据后,依法向法院驳回以上诉请。经法院审理指出,“夫妻有相互抚养义务。
一方不遵守抚养义务时,必须抚养的一方,有拒绝对方支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小文因患尿毒症须要化疗,现正处于无业状态,缺少经济收益来源,作为丈夫的小东对患病的妻子小文应该尽到物质上协助和生活上的造福义务。对小文拒绝小东缴纳扶养费的催促合乎法律规定”。
最后,法院裁决小东从裁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向小文缴纳扶养费800元,直到小文痊愈时起至。一起抚养纠纷在钟山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协助下,当事人小文的合法权益获得仅次于确保。案件评论:该案之前被告人两次主张诉讼再婚,目的是以再婚来超过推给和规避作为丈夫的责任和义务。
受援人患的尿毒症比较严重且又无法康复,承办人李律师从夫妻有互相抚养义务的法律规定,为受援人主张权益,相对于以再婚为前提主张被告来补偿原告,更加不利有确保原告今后的生活和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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